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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限用平均坡度15以下坝区用地

发布时间:2020-02-27 18:05:28 阅读: 来源:拖拉机厂家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出台

新闻速读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提出限制使用平均坡度15%以下的坝区用地;充分利用坡度15%及以上的山地,提高山地村镇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1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限制使用平均坡度15%以下的坝区用地。在海拔2500米以下,1平方公里以上的高原坝区只能选用20%以内的建设用地。

《办法》共5章41条,其中规定: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乡规划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镇区(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综合考虑村镇的自然和人文地理条件,以保护坝区优质耕地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前提,因地制宜建设具有特色的山地山水田园村镇。《办法》指出,合理利用山地资源。充分利用坡度15%及以上的山地,提高山地村镇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山区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还应当综合考虑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区域资源分布、生产力布局、山地建设成本、气候条件、地质条件、地形地貌适宜建设的条件、传染性疾病和有害辐射等影响的区域、保护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及传统居住习惯和民风民俗等因素。

《办法》还规定,要确定镇区常住人口和新增人口规模,确定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规模,确定农村富余劳动力等转移安置人口,确定向外转移人口规模,确定镇区人口增长率,确定城镇化目标及增速。依据镇域规划确定的镇区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规划区范围(灰线),要划定规划区范围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明确“四区四线”的管制内容。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供电部门要确保24小时受理报修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电网公司发布公告称,《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新建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办法对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千瓦/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不含120平方米)按不低于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不含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千瓦/户配置。

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配置;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0-10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120瓦配置。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或者低于前款两项规定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

《管理办法》还规定:供电部门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保证居民正常用电。

秦聪俊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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